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包装上配料表一栏中的标示方法: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除了上述的之外,还有一点我们应该需要注意的是,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合GB 2760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再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可具有一种或多种。GB 2760中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对不同制法食品添加剂,可直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但不标示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示为“焦糖色”。考虑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在GB 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乳化剂(大豆磷脂);磷脂(大豆磷脂);磷脂(含大豆)。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加工助剂可以是食品原料,也可以是GB 2760的表C中所列的物质。对于列入GB 2760中”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的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进行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是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对于味精(谷氨酸钠),标示“味精”或“谷氨酸钠”都可以反映食品中该配料的特性。如果在配料中作为食品使用,应标示“味精”;如果用作食品添加剂,则应标示“谷氨酸钠”。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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